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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明确含金成分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59号
2012-02-16 52938 来源:四虎AⅤ免费观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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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物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5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物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产物,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叁氯化金晶体(其海关商品编号为2843300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金化合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叁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其海关商品编号2003年为3824909090,标准商品名称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物2004年为3824909030,标准商品名称为电极浆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的中文名称为“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叁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口上述产物,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物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公司在20055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物,凡黄金原材料占出口产物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公司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公司与出口公司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公司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