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宋鑫向大会提交了《对于暂缓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提案》,关乎到黄金行业的发展。
宋鑫委员在接受有色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此后,30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可对黄金矿山公司的矿产资源税费负担加重,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从改革前的5%,提高到改革后的53%,与美国、加拿大占比10%的国际惯例截然不同。该提案已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但未得到解决。更加雪上加霜的是,自新冠疫情爆发后,众多黄金矿山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导致黄金矿业再次遭受致命打击。
宋鑫委员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第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经济内涵关系尚未理顺。改革前,根据《对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黄金探矿权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申请在先方式取得,出让环节无需有偿处置,主要通过开采环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改革后,国发〔2017〕29号文件明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因此,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包括了国家所有者权益。但有关部门以税收是国家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体现为由,认定仅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途径,导致税费计征重叠。如山东莱州海域、纱岭探矿权,按矿业权出让收益最低标准测算,改革后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改革前最少分别增加85%、40%,且金额涉及数十亿元。
第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未考虑公司前期投入。改革前,绝大部分黄金探矿权由公司自行出资探矿,改革后,需要对全部资源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直接沿袭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测算办法,主要以预期收益为原则,即无论公司前期是否有投入,该方法都按同一标准测算出让收益,造成公司前期投入收益被忽视。
第三,以收益金额为主的征收形式,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财综〔2017〕35号文件提出出让收益金额和出让收益率两种征收形式,但由于收益率的规定过于笼统,地方在探索过程中优先采用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出让收益金额的形式。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时,资源的大小、边界、质量都没有确定,价值无法计算,所有者权益更难以核算。且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开发的长周期性,收益金额形式也不利于财政的长期稳定收入。
为此,宋鑫委员在提案中提出了建议和解决办法:一是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建议暂缓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并将该政策与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脱钩,准许重大战略项目先行开工建设,为公司应对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运营创造条件,帮助矿山公司渡过难关,把疫情对矿山行业的影响降到最小。
二是统筹考量矿产资源权益金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改革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无需有偿处置的,不再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是完善以收益率为主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配套细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扣除公司自行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将黄金等高风险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并从国家层面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